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71號原告 吳建章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 律師被告 吳政億
吳文彬 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吳美美娜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吳政億等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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