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美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PHITEN」商標項圈飾品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偵字第92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印有仿冒商標圖樣之「PHITEN」項圈飾品1件為仿冒商標商品,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於102年10月28日以102年度偵字第9267號處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扣案仿冒「PHITEN」項圈飾品1件,係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商品乙節,有露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台灣銀谷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足證,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應予沒收。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