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629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時穩 選任辯護人 葉天昱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8號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高文崇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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