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9號聲請人 胡湘芸 相對人 張凱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不服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1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本件上訴,然上訴人每月所得及可處分之資產淨額均僅有0元,無力支出上訴審之訴訟費用,且已聲請准予法律扶助,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並無資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已核准予以扶助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審查表為證,自堪信為真實,而其本案訴訟上訴是否有理由,復尚待法院調查認定,是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呂麗玉法官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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