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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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23號聲請人 陳徐貴香代 理人 陳治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吳昭誼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11,000股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011,000股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951股4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236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