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44號聲請人 李正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周儀婷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凰懋有限公司 莊君超 臺灣土地銀行萬華分行109年9月5日34,560元EF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