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95號聲請人JosephJohnPaulLinzmeier代理人 張倉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積極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01604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