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043號原告 盧鴻嶢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被告 黃秉彥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日期轉換■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__年催字第__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日期轉換■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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