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93號原告 黃莙婷 被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萬2,1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