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家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聲字第2號異議人即相對人 吳僑生 (即 俞慧美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與聲請人 林月娌 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作成之113年度司家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是本件異議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