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7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768號原告陳○○(姓名地址詳卷)被告王○○(姓名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始得附帶提起。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之際,被告尚無刑事案件繫屬本院,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附卷可參,揆諸依前開規定與說明,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