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國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國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國字第42號抗告人 楊武凌 上列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16日所為之「原告之訴駁回」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人,己將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送達人住居所,並將該送達文書於107年9月20日依法寄存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分局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而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抗告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曾鈺馨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