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易字第1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五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蘇榮達 律師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黃壽燕法官黃仁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呂明燕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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