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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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方貴花 代理人 孫嘉男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24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清算財團有機車一輛、南山人壽保單兩張,其中機車為民國(下同)87年出廠,排氣量為50C.C.,太過老舊,認無變價實益,不予處份;另南山人壽保單,經本院向南山人壽查詢,保單解約金現值僅新台幣(下同)1,018元,而本件債權人數共11人、債權總額共7,430,502元,是認上開保單解約金亦無分配實益,不予終止契約分配,以上有機車行照影本、本件債權表、南山人壽函在卷為憑。
又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表示意見,多數債權人皆同意若清算財團財產無分配實益將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或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03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160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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