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9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建華 原名 陳暐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
一、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7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0+1)×10×34=3,740】。
二、應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應提出聲請人現有工作之101年度收入證明及在職證明,及勞、健保之投保資料。
四、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又聲請人除領有低收入戶補助外,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應提出受扶養人 陳蔡春 、 陳立信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檢附其等99年及100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等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說明其等有無領取補助、津貼?若有,領取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記載每月支出扶養長子之扶養費6,500元、母親之扶養費3,500元,應提出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就長子陳立信扶養費部分,並說明聲請人之長子每月生活開銷之項目及總額為何?有無與他人分擔該等費用?就母親陳蔡春扶養費部分,並應提出相關證據釋明聲請人之母親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該等支出?所列之扶養費用3,500元係如何計算得出。
七、應提出以聲請人及陳蔡春、陳立信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八、應提出聲請人之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日常用品、水費、電費、通訊費)之計算方式,並檢付收據證明,及說明聲請人現居住之處所為何人所有。
九、聲請人雖勾選最近5年內無從事營業活動,惟依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顯示,聲請人曾擔任聖元通訊有限公司(廢止)之董事,故應說明聖元通訊有限公司廢止之時間為何時?清算情形為何?聲請更生之前5年,該公司有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聲請人對聖元通訊有限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應併提出證明文件。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