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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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414號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賴頤萱

債務人 高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玖仟零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參仟柒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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