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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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08號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吳芳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玖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1
224,515元
95年2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11,391元
95年6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