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更(二)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更㈡字第78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鴻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宇翔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 律師
林菊芳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複代理人 郭芳嫕 律師
徐偉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8月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洪文慧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