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49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499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丁○○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71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乙○○、丁○○、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賭博器具撲克牌肆副及賭資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賭資1萬4000元」更正為「賭資1萬4300元」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丙○○、乙○○、丁○○、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而被告4人基於彼此賭博財物而相互對立之意思合致犯前揭賭博罪,其等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並無犯意之聯絡,屬「對向犯」,尚無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餘地(最高法院81年臺非字第233號判例參照),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公開賭博財物,助長投機風氣、有礙社會治安,然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所賭金額尚非過鉅,犯罪情節輕微,暨其等各自之素行、生活狀況、犯罪之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均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扣案之撲克牌4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1萬4,700元(含充作公積金之400元)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自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賴武志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27155號被告丙○○男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路臨51號現居臺北縣淡水鎮○市○路○段113號
1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男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松山區○○○路○段80巷3弄7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板橋市○○街106號4樓之1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男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路253巷1弄4
號1樓現居臺北縣永和市○○路○段192號5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乙○○、丁○○、甲○○於民國98年11月14日下午1時許,在臺北市中山區○○○路○段7號茶中天美食館之公眾場所內,持甲○○所有之撲克牌,以俗稱「十三張」方式對賭,若以俗稱「打槍方式」即可贏得新台幣(下同)200元,三家全贏即俗稱「紅不讓」,三家即須給付600元,並從中抽取200元做為餐飲之公積金,以此方式賭博財物。嗣於同日下午3時30分,為警接獲檢舉而現場查獲,並扣得撲克牌4副、賭資1萬4000元(另有公積金400元)。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訊之被告丙○○、乙○○、丁○○、甲○○對上揭犯行,均坦承不諱,復有扣案之撲克牌4副、賭資1萬4000元(另有公積金400元)附卷可稽,被告等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丙○○、乙○○、丁○○、甲○○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請審酌被告等人均自白犯行,深表悔悟,犯後態度堪稱良好,亦均無前科,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請為緩刑之諭知。如事實欄所載之扣案賭具及賭資並請依同條第2項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檢察官侯靜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書記官胡漢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