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9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政淳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政淳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謝昀芳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