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4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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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4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倖慈被告賴建華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倖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建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李倖慈於107年8月23日出具保證金後(107刑保工字第197號),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茲因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
8年度執字第12401號案件執行時,經該署檢察官依法傳喚到案執行,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該署檢察官按址執行拘提無著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該署送達證書2份、108年9月10日新北檢兆辛108執字第12401號通知1件、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各1件、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紙附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盈萩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