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23號原告 蕭有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宏明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