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一號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林寶來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捌佰玖拾參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號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鈺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董培祥┌───────┬─────────┬───────────────────┐│項目│金額(新臺幣元)│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九、五○三││├───────┼─────────┼───────────────────┤│第一審送達郵資│三九○││├───────┼─────────┼───────────────────┤│合計│九、八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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