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44號聲請人克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弘城 代理人 王品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吳宜遙┌─────────────────────────────────────┐│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華南商業銀│華南商業銀│106年12月14│63,000元│PD0000000││││行永和分行│行永和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