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29號聲請人 楊宗龍 即勁達印刷廠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8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傅淑芳┌─────────────────────────────────────┐│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新豪化彩色│國泰世華銀│107年5月3日│45,067元│LC0000000││││印刷股份有│行連城分行│││││││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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