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О八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共同辯護人藍庭光律師
林易玫律師被告戊○○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戊○○、乙○○、丙○○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承攬雲林縣古坑鄉石牛溪溪洲子橋下游右岸約三百公尺處,石牛溪朝陽新一號堤防復建工程(起訴書誤繕為「堤防瀝青刨除工程」、下簡稱堤防復建工程)之負責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之施工期間,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僱用有犯意聯絡之被告乙○○,駕駛挖土機盜挖經濟部水利署己○○○○(下簡稱己○○○○)所管有石牛溪裡之級配料砂石,再以每車次新台幣(下同)四百元,僱用亦有犯意聯絡之被告丙○○與戊○○分別駕駛車牌號碼00-000、子車五G-一八號、車牌號碼000-00、子車00-00號之曳引車,每車次可載運十四.七立方米之砂石,以每車次二千元賣予 王歸農 ,已運出三車次之級配料砂石,其中被告戊○○第三次裝滿正要運出,被告丙○○運一車次返回空車準備再運時,於同日十五時三十分許,為警會同己○○○○人員現場查獲,認被告四人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結夥三人以上加重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証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是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證明者,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認定(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等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甲○○等四人均坦承於上開時地挖載運土石給證人王歸農,與證人王歸農之證述相符,且被告四人當場為警查獲,和證人丁○○之證述,及己○○○○現場勘查記錄與現場照片等為主要論據。惟訊據被告甲○○等四人雖均坦承於上開時地挖運土石為警查獲,及被告甲○○並坦承其載運土石給證人王歸農,說好由王歸農一車補貼二千元車資之事實;然均堅決否認有共同竊盜之犯罪事實,被告甲○○與辯護人同辯稱:被告等人載運出去之土石,是因為被告承攬上開堤防復建工程依約需刨除原路面之瀝青廢料,再舖上塊石後覆蓋混凝土,所以需把上面的土石挖走,被告是依約清除廢棄物,並無竊盜之犯罪事實等語。被告乙○○、丙○○、戊○○三人則同辯稱:渠等當天是在堤防上工作,應該沒有盜採砂石之事實;且被告三人是受僱於共同被告甲○○挖運上開土石,並不知該土石是否可以外運,亦無竊盜之犯意等語。經查:
(一)被告四人坦承於上開時地挖運土石為警現場查獲,及被告甲○○並坦承其載運土石給證人王歸農,說好由王歸農一車補貼二千元車資等情,核與證人王歸農在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己○○○○現場勘查記錄一份及現場照片七張附警卷可按,雖足信無誤。
(二)然證人即己○○○○副工程師、負責本案堤防復建工程監工之丁○○到庭證稱
:「(問:本件工程依照上開約定及現場勘驗應該會有大約二十到三十公分的AC及土石產生,要如何處理?證人答
這部份就是屬於AC廢土部分,依照契約是要運出去的,不然留在河床因為含有AC會污染環境。我們這部份也有編列工程費用,屬於雜項地面整理的費用。
經濟部水利局己○○○○副工程師。
檢察官問
(提示警卷照片)這些砂石如何確認是從河床挖採出來的?證人丁○○答沒有辦法確認,要請當時發現的員警指認,我沒有辦法是從何處挖上來的。
檢察官問
為何在檢察官(提示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的偵訊筆錄)為何這樣說?證人丁○○答檢察官是問我說卡車上載的砂石是否就是盜採砂石。
檢察官問
但筆錄上問你的問題不是這樣?證人丁○○答
檢察官拿照片給我看,問我車上看到的是什麼,照片上看起來卡車最上面是石頭。但是,我們的駐衛警當天早上確實有發現被告有刨除AC,我們的河川駐衛警早上也有發現這件事,被告也有運出去,我們河川局駐衛警認為這是刨除AC跟運出去是合理的,所以我們有放行,當天下午是當地派出所查緝的,我們不知道這些土石是如何而來的,所以應該由派出所的警員來說明查緝的經過才會清楚。檢察官問
檢查官問你相片的砂石是何處之砂石?你說是河床的砂石?證人丁○○答
這個是認定的問題,因為曾經認為河堤以地籍圖套的話,仍屬於河床範圍,不管是河隄挖的,或是河床挖的,都是認定為河床挖的。
檢察官沒有其他問題。
法官
請辯護人反詰問證人辯護人問
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四點半勘查現場,你是否有看到機具在河堤外的河床上嗎?證人答沒有。
辯護人問
那天在現場看的時候,河床是否有被挖起來的痕跡?證人答沒有看到。
辯護人起稱沒有其他問題。
檢察官問
提示現場勘驗照片,你們移送本件的理由為何?證人答這不是我的業務,移送是管理課的業務,我是本件工程的監工。
檢察官沒有其他問題。
法官問
辯護人是否有其他問題?辯護人起稱沒有其他問題。
法官問
本件工程你負責何部分?證人答我負責監工。
法官問
(提示契約書第十五條及勘驗現場照片),本件工程依照上開約定及現場勘驗應該會有大約二十到三十公分的AC及土石產生,要如何處理?證人答
這部份就是屬於AC廢土部分,依照契約是要運出去的,不然留在河床因為含有AC會污染環境。我們這部份也有編列工程費用,屬於雜項地面整理的費用。
被告承攬上開河堤工程契約依約...1、證人即五
河局職員丁○○於本署之證詞:現場之砂石係石牛溪河床裡的級配料不得外運。
2、並有該契約書第條載明:
3、而依上開經濟部水利署己○○○○現場勘查記錄與現場照片七張,並無法看出該土石是由河床所挖取;再者,被告上開河堤工程契約,施工結果.。業經本院現場履勘明確,並有勘驗筆錄暨照片張可按,足信屬實。則本件河堤施工結果,必會產生含原柏油瀝清之廢棄物,應足確定。
(三)再者,本件查獲被告載運之土石,經檢察官扣押在古坑派出所,於是日晚間下雨,確有露出柏油瀝清塊等情,業經證人即承辦警員 鍾華昇 與偵查員庚○○之證詞:查獲之經過。2、且被告載運上開土石至..傾倒後,亦呈柏油瀝清狀,有該照片張附卷可參,足信無誤。
(四)至於證人丁○○在偵查中所證稱:云云,係..意思,業經證人在本院結證屬實,參酌上開事證,及證人並未到現場參與本件查緝之情節,應足信屬實,故尚難據為認定被告不利之證據,併此敘明。
被害人在警訊中之指訴、與扣有上
開証物、及被告對於其持有硬幣之來源辯解不可採,為主要論據。然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
等語。經查:
(一)
(二)然其只是被告之辯解,並非關於犯罪事實之積極証據;且一般人均難以記憶其身上所持有零錢之明確來源,尚難以被告上開辯解不符,即認被告有前揭之犯行。
四、綜上所述,本件並無証據足以証明被告確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加重竊盜之犯罪事實,依前揭規定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海倫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月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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