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38號原告 黃明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麗萍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被告鄭麗萍戶籍謄本正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月0日生;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鄭麗萍之地址(務必查報被告戶籍資料或她現住所地;否則,訴訟文書無從送達)。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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