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3號聲請人 本田芳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2%〞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6%計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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