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8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鍾慧真 代理人 郭釗 偉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於民國110年
6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代理人郭釗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代理人 郭釗偉 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書記官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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