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麗妃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廖建傑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送達代收人 張陽政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麗智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邱建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事件係由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未另選任管理人。而本件所有可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已經作成分配表,並經依法公告及送達予債權人與債務人在案,有分配表、公告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本件現已分配完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請求本院依職權調查債務人之配偶名下有無得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經查債務人其配偶 蘇朝成 名下有坐落於屏東縣○○鄉○○段
571、950、952、953及新生段861、862地號共六筆土地,及分別為民國86、82年出廠之中華汽車(車號00-0000、YA-8972)各一輛,然上開土地皆為繼承取得,非屬民法第1030條之1所規定應列入剩餘財產計算之範圍,而車輛部分使用年限均已逾10年以上,堪認已無殘餘價值,有財政部高雄市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土地謄本、汽車行照影本、戶籍謄本等在卷可證,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