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5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債務人 黃豐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壹萬壹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壹萬伍仟零壹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肆拾貳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五,依此類推,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最高以上開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