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9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9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92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金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月)為計算上限,逾期一期,暨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共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金福於民國101年03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4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500元,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7776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陳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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