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987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卓士雄 債務人森淞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劉人鳳 人樓債務人 許君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森淞實業有限公司、劉人鳳、許君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森淞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陳報其地址。
二、補正森淞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劉人鳳、許君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