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8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瑞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聲請書第二段第2行關於「102年1月7日」之記載,更正為「101年1月7日」外,餘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查被告胡瑞銘疑因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1年度偵字第33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前開案件扣得仿冒「真珠美人魚」、「BVLGARI」、「GUCCI」商標之物品(如附表所示),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品,亦有鑑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是上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歐慧琪附表: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真珠美人魚」商標之卡片(10元盒)│23盒(69張)│├──┼─────────────────────┼───────┤│2│仿冒「真珠美人魚」商標之3D卡片(30元盒)│8盒(200張)│├──┼─────────────────────┼───────┤│3│仿冒「真珠美人魚」商標之卡片(50元小盒)│14盒(196張)│├──┼─────────────────────┼───────┤│4│仿冒「真珠美人魚」商標之卡片(50元大盒)│10盒(380張)│├──┼─────────────────────┼───────┤│5│仿冒「真珠美人魚」商標之3D卡片(80元盒)│6盒(126張)│├──┼─────────────────────┼───────┤│6│仿冒「真珠美人魚」商標之卡片(特版80元盒)│3盒(135張)│├──┼─────────────────────┼───────┤│7│仿冒「真珠美人魚」商標之卡片(149元小盒)│4盒(144張)│├──┼─────────────────────┼───────┤│8│仿冒「真珠美人魚」商標之卡片收集冊│2本│├──┼─────────────────────┼───────┤│9│仿冒「BVLGARI」商標之戒指│2只│├──┼─────────────────────┼───────┤│10│仿冒「GUCCI」商標之戒指│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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