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9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9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東昱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筱琦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筱琦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澤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捌萬貳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東昱電子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95年5月26日邀同林筱琦、陳澤成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筆,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5,000,000元整,並簽有同額借據一份可憑;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等詳如借據(證一)所載。
(二)詎債務人已違約如附表一所示之事實,依借據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即應連帶償還,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