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974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與附表編號2、3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強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有期徒刑9│有期徒刑2│││月│年│年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02│刑法第330│刑法第325│││條第1項│條│條│├───────┼─────┼─────┼─────┤│犯罪日期│94年12月間│94年12月29│94年12月27│││某日│日、95年1│日││││月19日││├───────┼─────┼─────┼─────┤│偵查(自訴)機│台灣桃園地│台灣桃園地│台灣桃園地││關年度及案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少│署95年度少│署95年度少│││連偵字第│連偵字第25│連偵字第25│││147號│號│號│├──┬────┼─────┼─────┼─────┤│最│法院│台灣桃園地│台灣高等法│台灣高等法││後││方法院│院│院││事├────┼─────┼─────┼─────┤│實│案號│95年度訴字│95年度上訴│95年度上訴││審││第2862號│字第3869號│字第3869號││├────┼─────┼─────┼─────┤││判決日期│96年6月26│95年12月7│95年12月7││││日│日│日│├──┼────┼─────┼─────┼─────┤│確│法院│台灣桃園地│台灣高等法│台灣高等法││定││方法院│院│院││判├────┼─────┼─────┼─────┤│決│案號│95年度訴字│95年度上訴│95年度上訴││││第2862號│字第3869號│字第3869號││├────┼─────┼─────┼─────┤││確定日期│96年7月23│96年1月2日│96年1月2日││││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不符減刑│不符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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