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浩宸
王昱陳泓宇(原名陳冠瑜)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 律師被告 蘇鈞浩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368號),被告等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協商程序。
理由本案被告羅浩宸、王昱、陳泓宇、蘇鈞浩被訴恐嚇取財案件,前於民國109年5月13日協商程序終結,茲查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109年5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進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咏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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