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41號原告 陳勇菖 被告 林駿宏 被告 夏智瑋 被告 嚴勝威 被告 曹桐熊 本院民國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56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原告(刑事判決附表編號11被害人)於本院刑事審理程序中,對被告4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陳金虎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玟心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