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二四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 律師被告甲○○原名何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四號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甲○○部分(被告乙○○部分另經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楊迺伶法官何信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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