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 律師
張哲倫 律師複代理人 蕭秀玲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複代理人 姜智逸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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