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司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司聲字第242號聲請人甲○○
戊○○丁○○○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丙○○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行使優先購買權以存證信函送達相對人,然遭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件,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確實居住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4樓,有該分局99年2月26日北市警安分戶字第09930765900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送達處所尚非不明,自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