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2282號原告 吳建程 即東力企業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信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5,75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
,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3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