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25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六日為止,㈠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㈡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九四四0七號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財務困難,陷於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業已提出更生聲請於本院審理中。而債務人於附表所示之建物及土地,為債務人之母目前居住之處,倘遭拍賣,年邁之母親將流離失所,爰聲請停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97年度執字第94407號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等語。
二、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所有,業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其所提出之臺南地院97年度執字第94407號強制執行通知影本乙紙在卷可稽。又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公平受償之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自有停止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故聲請人上開聲請,自應准許。又為防杜債務人於上開保全處分期間,任意處分財產,致其財產減少,害及債權人之權益,故本院併依職權限制債務人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公告後(非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表:
~T40X0L2;┌────────────────────────────────────────┐│97年度消債更字第825號財產所有人:甲○○│├─┬───────────────────────┬─┬─────┬──────┤│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南縣│楠西鄉│中興││852│旱│22.41│全部││├───┼────┴───┴───┴──────┴─┴─────┴──────┤││備考││├─┼───┼────┬───┬───┬──────┬─┬─────┬──────┤│2│臺南縣│楠西鄉│中興││853│建│128.94│全部││├───┼────┴───┴───┴──────┴─┴─────┴──────┤││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130│臺南縣楠西鄉中│2層樓│1層:44.78│陽台2.46│全部││││興段853地號│房、RC│2層:59.51││││││--------------│造、住│騎樓:14.73││││││台南縣楠西鄉中│商用│合計:119.02││││││興路63巷3弄7號││││││├──┼───────┴───┴───────────┴─────┴─────┤││備考││└─┴──┴───────────────────────────────────┘~T64X4L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