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再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132號聲請人 詹益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德安 間返還借款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0月22日103年度聲再字第9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8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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