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07號上訴人 陳怡如 訴訟代理人 陳銓鎂 被上訴人 洪聖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8,000元(見士司調卷內未編頁碼之被上訴人即第一審原告所提出之二手汽車網頁資料),應徵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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