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059號原告 李山演 被告 郭浩庭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1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歐家佑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吳琛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