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071號原告 黃銘洲 被告 李書桓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0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書桓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雖經本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02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惟原告曾於112年9月27日本院準備程序時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林于捷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