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妙央 代理人 周嘉鈴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權人 吳春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許妙央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4日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同年8月24日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認無訛,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