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3號原告 蔣祖茜 上列原告對被告 蕭棋蔚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