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83號原告 陳膺旭 被告 陳宣妃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王星富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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